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六发〔2016〕4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38号)精神,发挥六安区域优势,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吸引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创新,提出如下办法:

 

一、吸引就业,为六安经济发展、老区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1.建立大学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引进、储备力度。从2017年开始,对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民营企业或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0000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鼓励初创企业吸纳大学生。对于初创企业新录用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落实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大学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3.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创业。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补充新机制。继续实施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等制度,为基层定向培养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基层服务年限可认定为工作年限。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吸纳一批优秀大学生到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业和扶贫工作,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可直接聘用进入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4.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围绕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一批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离校1年内参加就业见习的大学生,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补贴时间3-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5.给予税费优惠。新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所在县区给予全额补助。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6.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六安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创业创新模式以及创业苗圃、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形式。各县区、开发区在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时至少建成1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建设大学生创业园,达到市级创业园标准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对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10万元的建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被认定为民营孵化基地的园区,根据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按照每年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服务补贴。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对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园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7.加大对科技类创业项目扶持。对大学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科技类创业创新项目,经认定按类别,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8.提供创业融资扶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按组内人员数及经营规模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济实体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9.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从2017年起,将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奖励各类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加全民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青年创业大赛、巾帼创业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大赛。加大对创业大赛项目落地转化的扶持力度,参加国家、省、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和技能大赛等获得奖励,比照执行。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经项目转化地财政、人社部门核实,从各级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激励创新,以大学生创新促进创业

 

11.实施大学生创新扶持。为我市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重大项目研发,对全市产业发展起到战略性、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并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大学生,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决定,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积极拓展更大的创新空间。服务大学生创新需求,为大学生搭建项目与政策、资金、市场对接的桥梁,激发创新潜能和热情,优先扶持大学生创新项目,推动形成激发涌现优秀项目、搭建融资对接平台、促进项目落地发展的良性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推动电商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强化保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和氛围

 

13.建立统一完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立市、县区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将公共服务前移,在市区高校、乡镇(街道)设立公共人才服务站。(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4.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大学生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学生专场招聘、“送岗位进校园”等招聘活动,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安排大学生招聘活动专项资金,促进大学生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5.加强对离校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帮扶。市、县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离校未就业大学生的实名登记和就业帮扶工作,为就业困难大学生提供“一对一”、“面对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大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加强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市人社局设立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办公室,各单位分工负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就业歧视行为。规范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与引导,为其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广播电视台、皖西日报社)

 

18.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人才专项资金、就业资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等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符合多重条件的,按上限资助,不重复享受。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作为县区人才工作考评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市对县区实行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19.加大税收减免扶持。政府向引进的大学生发放的一次性补助、资助、安家补助和奖励资金,其个人应缴所得税,由政府给予税后全额补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政府给予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0.加强大学生引进管理。县区政府(管委)、企事业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引进大学生的指导性计划,明确引进的范围和对象。企业自主引进,报人社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在市、县区政府(管委)的指导下,按相关程序和政策引进。用人单位要与引进大学生和团队约定具体的激励约束办法,明确引进大学生和团队年度工作进展目标及权利义务,定期开展引进大学生成果和团队项目评估,强化引进大学生和团队考核。对引进大学生和团队发挥作用不明显、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经审核认定后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并予追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21.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区)、开发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报市人社局确认。

 

22.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23.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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