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近期,根据调研摸排发现我县部分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未按规定执行价费分离等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关要求,确保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文件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规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充电电费严格执行我省电价政策
1、按照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无论是否属于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53元执行、1千-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03元执行)计收充电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价标准上加价收费。
2、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成本及合理回报,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应按充电电量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费。按充电电量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0.1千瓦时,不足0.1千瓦时的按0.1千瓦时计收。按充电时长计费的,最小计费单位为10分钟,不满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收。
二、按规完成充电设施升级改造
(一)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明计价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量、充电时长、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不能用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来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及时退费清算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详见附件2)。用户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充电费用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结束后即时将余额原路退还用户;单次充电预付费金额由用户自主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通过设置最低预付金额限制用户充电。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推动降低充电收费,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明码标价,严格实施价费分离。各单位应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公示牌样式可参考附件1中的模板设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文件要求,于2025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对经提醒告诫后,至期限届满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加价收取充电电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附件:1.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参考模板)
2.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结算单(参考模板)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霍邱县城市管理局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抄送:县政府,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参考模板)
XX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明细 |
定价方式 |
政策依据 |
|
电动自行车充电费 |
充电电费+服务费 |
充电电费 |
XX元/度 |
政府定价 |
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 号
|
服务费 |
XX元/度 |
市场调节价 |
|||
经营单位 |
XX公司 |
||||
服务电话 |
XXXXXXX |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
0564-12315 |
||
备注: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充电电费+服务费: 2、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
附件2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结算单
(参考模板)
XX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结算单 |
计费模式: 充电电价+服务费标准 |
充电电量: |
充电时长: |
充电电费: |
充电服务费: |
费用合计(充电电费+服务费): |
注:以上所列为结算单中必备标示项目,其他标示项目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