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发改委 时间:2025-06-30 16: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执法结果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信息项目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程序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 安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霍发改罚字〔2025〕5号 安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8日参加了“霍邱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投标,异议调查核实期间提供了“金寨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投诉调查过程中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出具了“安徽**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将金寨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总工施迎东变更为邢*华,金寨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1月6日同意该变更申请”的《情况说明》。因此,安徽**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罚款 罚款51617.52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普通程序 2025-5-9
丁*召 霍发改罚字〔2025〕6号 丁*召在2024年10月28日参加了“霍邱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投标,异议调查核实期间提供了“金寨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投诉调查过程中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出具了“安徽**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将金寨县2024年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升工程(第二批)二标段项目总工施迎东变更为邢*华,金寨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1月6日同意该变更申请”的《情况说明》。因此,丁军召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罚款 罚款3613.23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普通程序 2025-5-9
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发改罚字〔2025〕7号 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12日参加了“霍邱县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区二期工程”项目投标,中标后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8887.94元。 县发改委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普通程序 2025-6-4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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