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程序 | 处罚时间 | 备注 |
霍邱县**乡人民政府 | 霍发改罚字〔2024〕1号 | 在霍邱县**乡安置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招标违法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8956.79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2-18 | 已信用修复 |
霍邱县**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 霍发改罚字〔2024〕2号 | 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存在欠售粮款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3-4 | |
安徽**矿业有限公司 | 霍发改罚字〔2024〕3号 | 安徽**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违规开工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8000元。 |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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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8-21 | |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霍发改罚字〔2024〕4号 |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20189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2 | |
韩** | 霍发改罚字〔2024〕5号 | 韩**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9.45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2 | |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霍发改罚字〔2024〕6号 |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20189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2 | |
蒋** | 霍发改罚字〔2024〕7号 | 蒋**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安徽骏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9.45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2 | |
徐* | 霍发改罚字〔2024〕8号 | 徐*在2023年9月11日参加“2023年霍邱县邵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投标中,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价锁号(9733bf01000702019dc6000e00)一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9.45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2 | |
霍邱县**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 霍发改罚字〔2024〕9号 | 霍邱县**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欠售粮款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规定。 |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给予警告 ;2、罚款20000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0-29 | |
霍邱县**镇人民政府 | 霍发改罚字〔2024〕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拨付资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 | 罚款 | 罚款20003.47元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02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