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六安市发改委 时间:2024-12-26 10: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发改委、交通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 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 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六安市水利局

          2024129日

 

 

 

 

 

抄送:市政府办


 

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省港航集团有 限公司、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江淮运河航运价值,高质量打造江淮干线水运大 通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打造江淮干线水 运大通道的意见》(皖政办秘〔2024〕48号)等规定,现就途经 江淮运河集装箱船舶、清洁能源船舶过闸费标准等通知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途经江淮运河(包括江淮沟 通段、菜子湖线、兆西河线、合裕线)的以下船舶在原核定收费 标准基础上降低20%收取船舶过闸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重 载船舶每吨次0.64元,空载船舶每吨次0.48元。

  (一)专门用于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二)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 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LNG)、  纯电、氢、甲醇等清洁能 源动力船舶。

二、对上述装载集装箱及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在途 经江淮运河各航道船闸时,由船闸运营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先过 闸。

三、本文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前,省发 展改革委将会同省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根据船闸运行成本及相关 规定,重新明确减免政策。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0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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