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全面掌握委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县发改委和所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县发改委和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务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务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股室主动公开政务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股室依申请公开政务和不予公开政务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委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县经信委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报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务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务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