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霍邱县机构改革方案》(六办〔2019〕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霍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邱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军民融合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开展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实践问题研究,组织研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促进全县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组织推进全县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等。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提出全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四)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承担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六)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承担外债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八)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按规定负责开发区有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指导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监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一)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
(十三)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中部崛起、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皖江示范区建设、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及合肥都市圈建设、加快皖北发展有关工作。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价格政策,落实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制定和调整县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对全县刑事、纪检监察等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财产价格认定工作;全县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十九)研究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地方粮油储备计划以及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品种建议;拟定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
(二十)承担全县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牵头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和重要物资的行政管理,提出建立县级粮油和重要物资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县级粮油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技术规范,牵头组织县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指导推动全县粮食产业化发展;指导全县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粮食和物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落实全县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油和物资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指导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以下同)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或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贯彻执行。编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十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澄清答疑等事项进行备案。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底价)、串通招标(出让)、串通投标(竞买)、歧视排斥投标(竞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十六)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落实。
(二十七)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组建的监督,对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代理交易行为的监督。
(二十八)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交易合同履行等交易后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运用监督检查结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强化制定全县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全县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创新完善宏观调控,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后勤保障工作。组织议案提案办理、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人员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承担部门预算和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咨询、解答。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负责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的受理和转办工作。牵头组织审批、核准类项目评审和转办工作。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股。提出全县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县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经济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股(县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组织编制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城镇化投资和重大项目规划建议。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上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承担利用县外资金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承担与相关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国际组织合作有关事宜。
(五)农村经济股。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指导全县以工代赈工作,监督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
(六)能源股。拟订全县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监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指导电力调度。依法主管全县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工业服务业交通股(县铁路建设办公室)。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管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交办工作。拟订地区铁路总图布局方案,统筹与国家、省、市铁路规划布局衔接平衡。承担铁路项目前期、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服务工作。
(八)社会发展股(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及政策。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组织申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九)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牵头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全县节能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重大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机关法律事务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方案。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政府定价商品(收费)听证会。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相关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价格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价格听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负责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
(十二)民生工程办公室。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各项决定,做好民生工程各项协调工作,制定全县实施民生工程工作计划;负责汇总民生工程支出预决算编制方案,督促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各项民生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监督民生工程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牵头组织民生工程督查、宣传、考核;负责与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做好县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和县发改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防动员股(人防股)。涉密
(十四)粮食物资储备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县级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计划、质量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粮食质量、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等;依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交易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代理交易行为的监督。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行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的有关文件事项进行备案;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落实。
负责评委(评审)组建的监督、对评委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的受理、交办和查处;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交易合同履行等交易后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披露;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经济师1名,股级职数13名。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霍邱县政务中心A区14楼,每周5个工作日(星期一/星期五),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室电话6080217
负责人:孙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