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发改委(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4日

 

 

 

 

 

 

 

 

 

 

 

 

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资金,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安排,重点支持全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省级制定政策、资金切块到市、市级具体操作”的模式,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统筹研究分配意见,自主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省内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发布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申报通知,明确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思路、发展原则、发展目标、支撑项目、推进举措等。实施时间原则上为2-3年。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一)符合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打分。

(一)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二)实施方案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重点项目的支撑作用、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成长空间;

(四)重点项目单位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

(五)项目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推进举措等。

第九条 根据专家组或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的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和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对拟支持的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条 拟支持的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复文件并下达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要求,自主采用股权投资、贴息、后补助、借转补等方式,将切块资金安排到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并纳入财政涉企信息系统统一监管。拟支持的重点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自筹资金等条件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二)已获得其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公示、批复后,按照规定日期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实施方案的推进主体,要积极做好批复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如期完成实施方案既定目标。

第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确需调整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复调整建议。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四章 督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批复方案年度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滚动支持资金安排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受理所在地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高技〔200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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