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踏勘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公管局) 发布时间:2019-01-03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踏勘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制度》《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制度》《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年8月14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平台受理、部门各司其职、集中踏勘验收、限时办结共享”的原则,联合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切实减轻或避免因多头踏勘、重复踏勘等行为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与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安徽省境内投资建设、由建设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决定是否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踏勘的范围。其中,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联合踏勘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相应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受理。各地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踏勘的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应办事项、核验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代码后,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二)部门初审。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及受理窗口转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受理窗口及时交换信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本部门要求的,反馈受理窗口和项目建设单位后进入现场踏勘环节。 
(三)部门确认。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受理窗口联合踏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联合踏勘,书面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环节。 
(四)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的事项分为项目核准(备案)之前以及核准(备案)之后、开工之前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联合踏勘仅限一次,由受理窗口组织涉及其中事项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具体事项包括: 
1.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关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规定,属于备案类的项目,在备案前可不进行踏勘。 
2.
项目核准之前踏勘事项:(1)用地预审需要现场踏勘,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2)规划选址(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要现场踏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3)项目申请报告评审需要现场踏勘,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实施。 
3.
项目核准(备案)之后、开工之前踏勘事项:(1)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现场踏勘,由环保部门负责实施。(2)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等需要现场踏勘,由水利部门负责实施。(3)文物保护有关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由文物部门负责实施。(4)消防审查,属于消防法规明确的必审必验和备案被抽中的项目,在施工图完成之后、开工之前进行消防审查和现场踏勘,由消防部门负责实施。(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分别由安监、国土、气象、地震、交通部门根据项目涉及安全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对以上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受理窗口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部门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的准备工作,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五)结果反馈。联合踏勘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的部门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书面明确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的,于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 
第五条 工作保障。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承担联合踏勘的统筹协调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完成联合踏勘相关工作。 
(二)参加联合踏勘的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踏勘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专项审查。 
(三)联合踏勘全过程严格执行缺席、超时默认制,因缺席、超时产生的后果,由缺席、超时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联合踏勘的实施办法或具体规程,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推进竣工项目联合高效验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进行全面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系。 
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平台受理、部门各司其职、集中踏勘验收、限时办结共享”的原则,将企业投资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审查、验收的模式,转变为集中联合验收的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效率,促进项目竣工后早日投产。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安徽省境内投资建设、由建设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决定是否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的范围。其中,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国家规定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从其规定,不再组织联合验收。 
第四条 联合验收流程。 
(一)申请登记。项目具备以下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愿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各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审核的有关资料。各地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的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受理。 
1.
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实施且已竣工。 
2.
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验收小组。 
3.
具备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审核的经有资质机构检测的评估报告等验收材料。 
(二)资料审核。受理窗口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资料后,及时将验收资料转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对相关工程建设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提前通知验收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齐全后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补正资料后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在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三)现场验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接到联合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派出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受理窗口组织验收各单位到达验收现场后,各单位按职能要求分别进行现场查验。各专项验收全部合格后,由受理窗口联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 
对专项验收未能通过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当场提出原因,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意见书等书面手续,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两个及以上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向受理窗口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仅有一个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待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组织验收。复验合格后,由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联合验收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在现场全部完成,对工作量较大、程序较复杂、现场难以完成的个别事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在联合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四)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合格后,受理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推送至各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五)资料归档。所有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明,颁发建设项目档案合格证,重大工程可适当延长。 
(六)核发证书。通过联合验收并已在受理窗口备案的项目,可凭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法定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工作保障。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承担联合验收的统筹协调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工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的配合工作。 
(二)参加联合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专项审查。 
(三)联合验收全过程严格执行缺席、超时默认制,因缺席、超时产生的后果,由缺席、超时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制度制定当地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或具体规程,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容缺预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报建效率,规范项目容缺预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缺预审是指对适用范围内,已确定实施、基本条件具备但部分申报材料暂缺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预受理申报材料,提前介入、提前辅导、提前服务,模拟正式审批过程,出具与正式审批要素相对应衔接的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审意见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待项目用地完成出让手续并达到法定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将项目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文件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容缺预审实施范围为实行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项目核准(备案)之后至项目开工建设之前的报建审批阶段。 
第四条 容缺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先期承诺。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容缺预审。对于实行容缺预审的项目,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容缺预审,也可以选择部分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容缺预审,并签署承诺书。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作出相关承诺的基础上,项目进入容缺预审程序。 
(二)提前介入、高效运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审批窗口对进入容缺预审的项目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并联预审、协同会办。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按容缺预审出具的预审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三)内部运作、依法合规。容缺预审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方式的创新,容缺预审过程中出具的预审意见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不作为行政审批依据,只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开展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待法定要件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五条 容缺预审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 
1.
申请人到窗口申报办理事项,提交审批材料,经窗口审核,符合容缺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现场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 
2.
申请人将《容缺预审承诺书》(一式三份)提交受理窗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受理窗口与申请人各执一份,一份受理窗口内部流转。 
(二)容缺预审。 
1.
各审批部门按审批职责要求进行项目容缺预审,并出具相关的项目预审意见。 
2.
容缺预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如某一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前一审批服务窗口须为下一个审批服务环节提供《容缺预审受理单》(见附件)。 
3.
在容缺预审阶段,申请人暂不缴纳各项规费,待各审批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时再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核算规费,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集中收取。 
4.
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至领取土地使用证后6个月内,预审意见为内部资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正式审批。 
1.
土地完成出让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正式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凭容缺预审意见和完费发票向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审批部门换取正式审批文件。 
2.
各部门按出具的预审意见内容,结合部门审批实际,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预审意见同时予以收回。 
第六条 明确职责。 
1.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审批窗口单位审批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审批窗口单位开展容缺预审情况进行监督。 
2.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气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宗教事务、人防、移民、文化、林业等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机关负责容缺预审项目报建审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后,方可向审批部门换取正式批准文件、办理意见和相关结论意见,因不履行承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损失由其自负。 
第七条 省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机关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格式化的承诺书、容缺预审意见,明确可容缺预审的事项目录、可容缺材料清单等,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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