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应急局 时间:2026-06-22 15:5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2642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有关单位:

《霍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6622  

 

霍邱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级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皖应急函〔202626号)《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霍政秘〔20233号)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进行规划布点,提升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零售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安全距离不足、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突出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稳定。

二、布点规划

(一)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全县各乡镇的人口规模、集市(街道)数量、行政村数量、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到2027年底,实现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500家以内。

(二)规划实施。通过现有网点安全条件提升和许可逾期自动退出等方式,逐步实现总量控制和安全提质工作目标。按照《霍邱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相关规定,由县应急局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核查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派出所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布点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控制数,对本辖区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至县应急局审批。

三、布点条件

(一)零售经营店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实行专店经营(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独立防火分区)。零售经营店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零售经营布点选址、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等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十条硬规定等规定的要求。

(三)鼓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规范安装智能监控监测设施,提升经营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四)零售经营布点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规定的相应条件。

四、监督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安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或自行退出;自行退出的,其存量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负责回购。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销售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量、超范围、异地储存、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工作,属地乡镇应依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经营者安全管理能力、应急处置保障水平、既往经营守法诚信记录、社会公众评价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证机关对许可对象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1.本规划由霍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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