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25〕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合霍现代产业园)、长集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霍邱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优化资源布局和结构,更好发挥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服务县域实体经济与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应注重国有资本战略导向功能,坚持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聚焦重点产业布局、科技创新和重大项目引进,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遵循“国资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产业带动效应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基金管理人等。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对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设立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基金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基金发展政策;
(三)负责对基金的设立、投资和国有企业报告报备等事项提出意见;
(四)负责指导县国有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出资主体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六)负责按年度组织开展基金相关工作考核;
(七)负责对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履行对基金的出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基金的组建、内部决策和风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负责基金设立、出资、参股的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审;
(三)负责选聘基金管理人,并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职业操守、规范管理和以往的投资成果等情况;
(四)负责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
(五)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落实县财政局(国资委)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县国有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选择确定。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基金的设立备案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提出拟投项目方案等;
(三)负责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定期向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报送基金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于年终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六)履行基金合伙协议明确的其他工作;
(七)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权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营管理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出资
第八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母基金、特色产业子基金、专项基金等架构运作。
第九条 县国有企业应将投资基金纳入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预决算管理,设立和出资基金应充分考虑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县国有企业不得投资、设立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基金。
第十条 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府核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基金章程(草案)、合伙协议(草案)、合同(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五)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投资人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投资基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
(七)县财政局(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县国有企业在参与投资基金前,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围绕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结合行业特点,对市场、策略、团队和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对相关合作方实施尽职调查,分析论证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预测和分析投资基金的产业投向、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的情况,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二)投资非实控基金时,企业应对该基金管理人开展资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出色的业绩表现,是否为基金投资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是否具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等。
第十二条 基金一般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原则上按市场化方式确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综合考虑管理人的配资能力、募投能力、产业投资经验、运营管理能力等条件。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五)须对所管理基金出资入股,具体出资金额与比例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十三条 县国有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贷款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设立基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基金所有出资主体均需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第四章 基金投资与运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通过新设、直投、跟投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基金重点投资我县区域内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母基金可投向子基金、专项基金和其他综合性基金等,专项基金可直投项目或投向子基金,子基金以项目直投为主。
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在直接投资项目或子基金中占股比例不得高于2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七条 单项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党组会议审议;单项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党组会议初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行使项目投资、风险处置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章程》确定投委会成员,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确定投委会成员。投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业务团队负责人以及相关行业专家、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般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拟订方案、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等。
(一)项目提出(征集)。投资项目可采取部门、乡镇、园区、县国有企业推荐和市场化征集等方式形成。
(二)项目初审和立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择优选择拟投资项目,经出资方初审后立项。
(三)项目确定。基金管理人对经初审的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报投委会审议。
(四)项目实施。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订章程或协议,由基金法人机构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五)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定时追踪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并定期汇总情况报出资人。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遵循市场化运作,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原则上不参与投委会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基金投委会会议,了解项目决策全过程,对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控制及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杠杆比例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领域市场化约定,出资主体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不得提供担保或连带责任。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是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将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经审批程序后,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基金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基金业务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四)基金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
(五)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
(六)基金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
(七)基金投后管理及绩效评估制度;
(八)违规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制度;
(九)档案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纳入基金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基金管理费应综合考虑出资人层级、规模、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在投资期承担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实缴金额的2%,在退出期承担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1%,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应在实现投资目的后及时有序退出。具体由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根据基金投资标的的不同,在基金组建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基金投资项目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实施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战略并购退出)、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实施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鼓励早募早投、提前退出。
第二十八条 基金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可以选择提前退出,因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备案手续的;
(二)出资主体按比例出资后超过1年,基金未实现投资的;
(三)基金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四)基金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五)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六)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七)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资金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份额退出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与国有企业组织人事任免、经营业绩考核等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网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信托、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六)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七)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应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当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基金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完备的财务账簿,确保基金运作透明、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
第八章 激励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应对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灵活运用超额收益分成等工具,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重点评价服务团队战略成效、基金目标、基金投资收益、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要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保留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管理费、停止合作等相关权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投资损失容忍率不超过40%,具体可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在对基金的考核与审计监督过程中,重点关注基金扶持县域主导产业及重大招商项目发展质效。对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投资损失容忍率,以基金整体表现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进行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国有企业出资主体参与出资基金如需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及上级政策另行决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