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6-02 09:4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4日    

   

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 为规范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违法查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霍邱县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及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企业”)的审批、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三条 ‌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原则,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 ‌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养殖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管理,协助审查选址合规性、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

定期对经过环评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依法查处养殖企业超标排污、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局职责‌:监督指导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做好养殖企业备案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种养循环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职责‌: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技术规范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指导养殖企业落实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审核养殖企业用地性质及规划合规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养区域。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线索

 ‌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殖企业含规模以下养殖企业日常巡查,建立动态监管台账。配合生态环境、畜牧部门开展环评初审备案、用地合规性核查及污染隐患排查。协调处理因养殖引发的环境信访、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行为。

 第三章  源头审批管理

 第九条 ‌ ‌联合准入机制‌:新建、改扩建养殖企业需由属地乡镇初审用地性质及选址合规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方案,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位于禁养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 ‌禁养区管控‌:严格执行《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

 第四章  日常监管管理

 第十一条 ‌ ‌常态化巡查机制‌:属地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重点检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重点养殖企业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一次监督帮扶对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不定期开展监督帮扶。畜牧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帮扶指导建立帮扶指导台账,每年底前对帮扶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回头看”,力争实现年度问题清零

第十二条 ‌信息化监管‌:逐步建立全县养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整合环评、排污许可、防疫备案等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章  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 ‌案件移交机制‌:属地乡镇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如直排污水、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等),应在24小时内移交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 ‌责任追究‌: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县环委办移送责任追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养殖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相关政策补贴资格。

 第六章    

第十 ‌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和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规模以下养殖企业违法行为按具体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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