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违法查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邱县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及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企业”)的审批、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原则,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养殖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管理,协助审查选址合规性、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
定期对经过环评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依法查处养殖企业超标排污、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监督指导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做好养殖企业备案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种养循环模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第六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职责: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技术规范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指导养殖企业落实疫病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审核养殖企业用地性质及规划合规性,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养区域。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线索。
第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殖企业(含规模以下养殖企业)日常巡查,建立动态监管台账。配合生态环境、畜牧部门开展环评初审(备案)、用地合规性核查及污染隐患排查。协调处理因养殖引发的环境信访、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行为。
第三章 源头审批管理
第九条 联合准入机制:新建、改扩建养殖企业需由属地乡镇初审用地性质及选址合规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农业农村局(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方案,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位于禁养区或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 禁养区管控:严格执行《霍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
第四章 日常监管管理
第十一条 常态化巡查机制:属地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重点检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重点养殖企业(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养殖企业)开展一次监督帮扶,对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不定期开展监督帮扶。畜牧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帮扶指导,建立帮扶指导台账,每年底前对帮扶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回头看”,力争实现年度问题清零。
第十二条 信息化监管:逐步建立全县养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整合环评、排污许可、防疫备案等数据,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章 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案件移交机制:属地乡镇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如直排污水、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等),应在24小时内移交生态环境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县环委办移送责任追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养殖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相关政策补贴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霍邱县农业农村局和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规模以下养殖企业违法行为按具体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