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六安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24〕221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霍政〔2015〕1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及县级权责清单变化情况,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霍邱县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霍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本)》予以公布。
附件:1.霍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动态调
整情况说明
2.霍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
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霍邱县财政局 霍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6日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霍邱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
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鉴于2023年12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交路〔2023〕201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依据中增加“皖交路〔2023〕201号”。
2.鉴于2023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明确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中“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调整为“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部门”下的“水资源费”政策依据中增加“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财税〔2024〕28号”。
二、 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鉴于2024年3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市税务局”下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中增加“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4〕195号”。
2.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市税务局”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依据中增加“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4号”。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1.鉴于2023年12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交路〔2023〕201号),对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皖交路〔2023〕201号”。
2.鉴于2023年12月18日,县城区新增三个智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发改价格〔2023〕585号”。
3.鉴于2024年10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取消后期医疗费评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相应取消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附件中法医类(二)第30项“后期医疗费评定”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收费文件(文号)中增加“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鉴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中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备注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