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活违反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霍市监城南处罚(2024)13号 |
霍邱县冯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园香大米虚假宣传案 |
冯氏米业有限公司 |
913415220529021968 |
冯家国 |
霍邱县冯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园香”大米产品宣称其为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为虚假宣传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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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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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