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大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养老金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已纳入政府的财政核算,由国家全额支付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财政局,积极争取加大对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益性作用。
二、参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缴付基层医务人员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县级相关文件精神,对基层医务人员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参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三、提高基层医疗服务人员收入。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收入的重要补助渠道和主要来源。制定《关于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将一般诊疗费收费补助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系统统一管理。补助标准乡村两级分别按照11元/人次和7元/人次标准向就医参保患者收取,医保分别报销9元/人次和6元/人次,与药品等其他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患者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诊疗服务分别按照9元/人次和6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当月(季度)补助资金不足以兑付的,其补助标准按比例进行折扣。如当月(季度)补助资金有节余的,可结转下月(季度)使用,年底进行清算。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四、加强绩效分配管理。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分配管理的通知》,各医共体牵头医院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统筹平衡与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绩效分配标准为经医共体牵头医院综合考核,年度内执行卫生健康各项政策,完成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卫生健康任务,在落实“两个允许”的条件下,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按照60%-70%提取收支结余资金,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债务化解及本单位事业发展。考核不合格单位,按照不超过40%提取收支结余资金。优化乡镇卫生院收入结构,逐步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乡镇卫生院总收入中的比例。规范和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分配,切实提高当前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积极性。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A
联系人:闫书志
联系电话:0564-6033053
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