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霍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霍政〔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审计署和安徽省审计厅连续印发多份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县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全面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县审计局聚焦主责主业,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调整了政府投资审计的监督范围等内容。除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也被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为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印发,既适应了上位法的变化,也为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县审计局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三、《办法》研判和修订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县审计局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借鉴其他市县经验做法,形成《办法》初稿,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县司法局审核,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4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计监督内容和审计对象;明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审职责。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流程;明确投资审计监督的类型、内容、期限;明确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单位配合审计的要求和责任;明确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指导职责。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抄送有关部门,明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被审计单位责任义务,以及发生违法行为时,县审计局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审计人员和委托聘请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违法责任;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和时效等。
五、《办法》的主要特色
一是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在原有的基础上,监督范围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拓展了投资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三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推进跟踪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四是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关键环节及突出问题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秩序,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六、贯彻《办法》的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主体责任,建立涵盖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二是持续加大重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力度,抓住项目建设全过程关键环节,着力提高监督实效和质量。三是加强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不断提高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投资审计领域运用水平。
七、《办法》由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具体解读。咨询联系人:霍邱县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主任周祥涛,联系电话:0564-608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