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元元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霍邱县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奖励企业用地将土地成本转嫁到税费中》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支出,国家、省、市均有严格规定,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当前我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8万元/亩,但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成本约26.9937万元/亩(报批税费2.8667万元/亩、耕地开垦费1.6万元/亩、征地补偿费用约5.367万元/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16万元/亩、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费用约15万元/亩),当前价格已属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涉及您所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我县已出台有“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您可与合霍产业园管委会或县投创中心咨询。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办复类别: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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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