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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政策】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206 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7-07 19:3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教人〔20236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教育局 

20235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六安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着力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性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师〔2023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各学科教师。

第三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受聘相应系列的高级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聘一级以上教师职务),在本专业岗位连续从教6年以上,其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近3年(首次申报为5年,下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五)推荐为市级学科带头人的人选应同时具有县级学科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称号;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的人选应具有县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

(六)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支教、挂职(跟岗学习)等工作任务。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的教师能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

第五条  教育教学条件

(一)市级学科带头人

3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因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

2.个人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大赛、教育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等,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次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乡村教师市级二等奖以上)。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6.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一等奖1人次或省级二等奖2人次或市级一等奖4人次以上(乡村教师为省级二等奖以上1人次或市级一等奖2人次以上)。

7.指导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2人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人次以上;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的教师省级二等奖以上至少1人次)。或所指导的教师受邀在上述省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2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次以上)。

(二)市级骨干教师

3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个人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育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等,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1次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等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乡村教师为县级一等奖1次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6.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人次或市级一等奖2人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人次以上)。

7.指导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玩教具制作评比等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2人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人次以上;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的教师市级一等奖以上至少1人次)。或所指导的教师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2次以上(乡村教师为1次以上)。

第六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市级学科带头人

3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的教师应具备其中两项):

1.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须附结题证书或成果证书等)。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有CNISS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下同)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乡村教师1篇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专业)教科研论文评选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篇或市级一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为1篇以上)。

3.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需出具相关证明)。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5.受聘省级以上师资培训主讲教师1次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作专题报告2次以上(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骨干教师

3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的教师应具备其中两项):

1.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须附结题证书或成果证书等)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专业)教科研论文评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1篇或市级二等奖以上2篇以上(乡村教师为1篇以上)。

3.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2万字,需出具相关证明)。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受聘市级以上师资培训主讲教师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作专题报告2次以上(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七条  获得市及以上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安徽省特级教师、省特支计划基础教育教学名师和优秀校长,且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二)(三)(四)(六)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获得省教坛新星;或近3年来个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大赛、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本学科(专业)现场教学业务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且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一)(二)(三)(四)(六)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产生。

(一)单位推荐。学校(单位)公布有关文件,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单位)成立评选小组按条件进行考核、评议,在征求广大教师意见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单位)直接报市教育局。

(二)县区推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学校(单位)应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并采取集中听课、考查、审阅材料等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向市推荐的人选。市属学校(单位)所推荐人选的听课、考查、材料审阅等工作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直接负责。

(三)市级评定。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和市属学校(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确定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人选。

(四)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颁发证书。

第五章  待遇和职责

第十条  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优先参加相关学术研讨、学习交流、市级及以上培训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

(三)享受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教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教科研活动、带徒、讲座等。市级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3000元,市级骨干教师每人每年2000元,所需经费各地各校从年度预算安排的学校教科研经费和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市级学科带头人具有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享受政府津贴的资格和优先参加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工作的资格;市级骨干教师具有申报政府津贴、市级学科带头人的资格和参加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质量地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市学科带头人每学年开展校际或县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4次;市骨干教师每学年开展校内或校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三)积极承担指导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每学年有计划指导1-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取得显著成效。任期内,市学科带头人指导2-3名、市骨干教师指导1-2名青年教师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

(四)市学科带头人主持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骨干教师主持或参与1项县级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动承担支教、送教、课后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市、县(区)、学校(单位)三级管理。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学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考核制度,三年为一个届期。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负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情况报市教育局复核、备案。考核应当坚持政治考核和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主要考核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尽职履责、工作实绩、发挥作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保留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及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称号及相关待遇。

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局批准,撤销称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终止相关奖励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因个人原因调出教育系统或本市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区)、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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