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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
单位:霍邱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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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规划办主任、工程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2.1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2.2 |
河道采砂审批 |
3个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材料审核等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高 |
1、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实行专家许可论证制度; |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
公开拍卖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信息公开。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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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工程股股长、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3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防汛抗旱办公室主任、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3个 |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高 |
1、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 |
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中 |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取水户的申报材料,并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
中 |
3、组织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工程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查验,查验过程要求取水口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加强监督。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2个 |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高 |
1、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 |
2、审批前实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审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
中 |
3、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审批程序,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3个 |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行政审批股股长、 |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擅自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
高 |
3、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结论。 |
高 |
4、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7 |
水资源费征收 |
2个 |
水资源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
高 |
1、向取水单位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各水利中心主任 |
挪用、截留水资源费。 |
高 |
2、水资源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2个 |
不按照规定收费,擅自减免或增加收费金额。 |
高 |
1、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各水利中心主任 |
2、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如需调整须有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供的复核文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3、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交费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9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2个 |
不按照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征收,存在多收和少收现象。 |
高 |
1、向采砂经营权单位明确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砂石资源费按照比例返还后,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监督管理。 |
高 |
2、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交费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取水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行政审批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河道湖泊所在地,水行政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2 |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兴建涉河建设项目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高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3 |
国家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2个 |
对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中 |
1、严格按照监督执法程序,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参加;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
3、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和程序进行项目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督导及时整改; |
收受他人钱财,不履行职责,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处罚额度。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4 |
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5 |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6 |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建设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7 |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1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0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及水程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1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2 |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3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4 |
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5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6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水库大坝负责人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电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28 |
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3个 |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现象不及时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进行查处。 |
高 |
1、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如需调整须有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供的复核文件;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各水利中心主任 |
不按照规定收费,擅自减免或增加收费金额。 |
高 |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进行查处;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资源费的,监管不到位。 |
中 |
3、依据《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征收有关费种,严格并公开处罚程序。 |
2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
2个 |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
中 |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水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负责人 |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 |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30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4个 |
不能一次告知安全鉴定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
中 |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相关规定办事; |
工管股股长 |
不按规定要求和资质条件指定鉴定单位。 |
高 |
2、公开鉴定工作程序; |
与鉴定单位有利益关联。 |
高 |
3、鉴定会组成人员随机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
鉴定报告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
中 |
4、建立和完善可追溯的评估人员个人意见记录制度。 |
31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1个 |
不能一次告知注册登记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
低 |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
工管股股长 |
2、明确工作程序,严格监督检查制度。 |
32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裁决 |
2个 |
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水利部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调处有关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
高 |
1、加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协调调处各方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团结治水局面; |
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与调处各方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只顾本级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中 |
3、水事纠纷调处意见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33 |
水利规划编制 |
3个 |
项目不符合政策或规划,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非生产性项目、工程管理设施、非工程措施等投资规避程序。 |
高 |
1、重大项目实行双评审单位制度; |
规划办主任、工程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与被审查(评估)单位有关联利益人应事先主动并回避; |
3、项目按程序进行及时进行公示; |
4、评审专家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
5、要求评估审查单位修改评审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意见; |
6、涉及规划、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的审查意见与评审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纪录; |
可研报告不符合有关评审程序,评审单位在报告评审前曾有相关咨询等技术经济活动,或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有关联利益,未能发现报告中的明显缺陷,规避审查程序,明示或暗示评审单位修改评审意见,但不出具书面文件;或审查意见与评审意见有明显分歧。 |
高 |
7、要求评估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处理意见; |
无充分理由拖延审查办理时限。 |
中 |
8、投资估算应有计算依据同,与相关标准有冲突时应有充分理由。 |
34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3个 |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在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
中 |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
高 |
3、严格网上申报,实行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制度。 |
35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
4个 |
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规划办主任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 |
中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 |
中 |
4、项目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公示; |
材料审查等受人为因素影响。 |
高 |
5、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36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规划办主任、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37 |
城市建设涉及省管河道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2个 |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时不严,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 |
中 |
1、规范审批流程,制定、公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
工管股股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 |
违规越权审核同意 |
高 |
2、引入专家许可论证制度,集中许可专家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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