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六环(霍邱)罚〔2024〕1号
被处罚的企业(人)的名称:霍邱县龙马自来水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六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1日。
执行情况: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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