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4-03-27 15:0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报来《霍邱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原麻纺厂停车场东侧,分为原建筑垃圾堆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临时)和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建筑垃圾堆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临时)建设一栋约1980㎡的临时厂房,内设1条1000t/d建筑垃圾筛分线,对约20万吨存量建筑垃圾进行筛分+资源化利用处置,存量建筑垃圾处置完后将拆除临时用地上所有建筑和生产设备,并对原建筑垃圾堆场和临时用地进行环境调查和生态恢复;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一栋约6580㎡厂房,内设一条年处理25万吨建筑装修垃圾生产线,处置城区每日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项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三同时”工程等。项目投资4946.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建成后可彻底解决霍邱县城区建筑垃圾问题,形成年处理25万吨建筑装修垃圾的能力。

2023年10月20日,霍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代码:2310-341522-04-01-916997,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污染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建筑垃圾堆体开挖前地下水降水工作,避免雨天开挖作业,落实垃圾堆体覆盖和雨水导排措施。车辆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回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霍邱县城北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霍邱县城北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规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密闭物料传输带和运输车辆,硬化场地及道路,设置自动车辆冲洗平台并及时清扫和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堆场开挖采取雾炮抑尘措施,规范设置车间内雾化喷头,破碎、筛分等废气经喷淋+覆膜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2二级标准限值要。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限值。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废润滑油及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落实项目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沉淀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其他区域行一般防渗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建筑垃圾堆开挖计划,采取自上而下分层阶梯开挖,禁止随意开挖,及时检查监测开挖区域及边坡,规范设置危险区域警示牌。制定建筑装修垃圾分拣排查制度,防止建筑垃圾中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物资引发的环境风险;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确保环境安全。

落实污染状况调查和生态恢复措施。建筑垃圾堆场环境综合整治结束后,及时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和临时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和用地红线,并对原堆场和临时场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存在污染,则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经信局、县应急局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4327日

 

抄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应急局,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安徽碧清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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