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移民规〔2018〕15号
有关市、县、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后扶项目安排坚持移民直接受益,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要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和力量,兼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他居民利益需求。
(二)分级负责、全程管理。后扶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对后扶项目规划、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公平公正、尊重民意。后扶项目要坚持民主化管理,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编制、审批、实施。
第五条 后扶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道路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后扶项目审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计划项目申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新增效益、受益移民人数等。
第八条 年度后扶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依据各地直补移民人数、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项目资金绩效等因素确定,商省财政厅下达。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建议,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初审汇总上报,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审核并商省财政厅后下达。
第九条 后扶项目要在尊重民意,坚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方式,严格按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后扶项目实行建管分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项目理事会,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作为后扶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等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
第十一条 采取招标方式建设的后扶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后扶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履行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要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建设完成。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竣工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工作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树立标识牌。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档案管理,归档材料真实完整,能够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113号)等相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竣工决算等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列支,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实施结余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后扶项目建设,审批文件抄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稽察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情节严重和整改不力的,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停止计划执行、收回资金预算、核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后扶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皖发改移民〔2012〕8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