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发布提醒告诫书:严禁!严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04 09:4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守住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禁止从事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不正确使用CCC标志、获得认证但符合性和一致性存在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


(一)禁止无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利用软硬件装置擅自提高车速、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禁止虚假宣传。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惩处摘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上述禁止从事行为。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要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销售及维修单位若发现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请及时自行下架、退货、纠正。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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