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3】16号 |
陈某贵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
陈某贵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电捕器一套 2. 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25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动监)罚【2024】1号 |
王某兵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
王某兵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被发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 |
对当事人处罚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 行政罚款柒仟贰佰陆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30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