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3】46号 |
卢某萍 |
卢某萍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在霍邱县城东湖闸上游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30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渔政)罚【2023】45号 |
吴某宝 |
吴某宝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在霍邱县城东湖闸上游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30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动监)罚【2024】2号 |
雍某明 |
雍某明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行政罚款叁仟伍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2/05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