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霍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15: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387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4日     

 

霍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与事件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2.5  辐射事件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各成员单位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应急工作组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3  响应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后续行动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4  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本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矿产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5)涉核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乡镇、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为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力量。

4)专兼结合,协同高效。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互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辐射事故与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矿产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5  辐射事件

辐射事件是指I类、II类放射源或I类射线装置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霍邱车站、码头等范围内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现辐射剂量水平异常的,纳入辐射事件管理。

3  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经济和信息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小组成员。经组长授权,副组长可承担组长的应急指挥和管理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在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跨市、县域辐射事故。

3)指挥处置县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6)指挥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对各乡镇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指挥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负责制定、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委宣传部:指挥及时发布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开展舆论引导。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和管理;指挥各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内容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4)县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6)县经信局:负责企业辐射应急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相关公路、水路的畅通;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霍邱县车站、码头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和照射事故的发现、报告及先期处置等。

8)县应急局: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9)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相关行业专家指导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股室承担,必要时抽调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县级应急响应,指导乡镇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5)负责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

6)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调整、终止的建议。

7)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3.4.1县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负责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影响后评估工作;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影响后评估工作。

3.4.2 县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制订和实施辐射应急信息发布和控制程序,负责全县境内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引导工作;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舆情信息工作。

3.4.3 县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消防等工作。

3.4.4 县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

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3.4.5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省内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和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县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对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议。

3.4.6 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等相关相关单位或机构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及应急通信保障、应急运输保障,受辐射影响区域人员安置和应急生活保障。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县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II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上述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提升高风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启动和级别调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跨省辐射事故、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和市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参与处置。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县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辐射应急办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视情派员指导和支持,视情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员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辐射事故污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造成跨县域、跨市域或跨省域辐射污染后果的。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调整后的响应级别开展工作。

5.2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县辐射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通知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采用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降低应急人员受照剂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3.2 处置措施

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内外警戒区范围和进出控制点,同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搜救遇险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辐射监测结果,设立内外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并做好人员、车辆管控;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辐射威胁和可能受到较高剂量照射的人员。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储备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外部支援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相关应急机构提出外部支援请求。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组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现场辐射监测数据等情况,划设污染区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

5.6 通信联络

县辐射故应急办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以及事故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通报情况;

2)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其他地区辐射事故通报时,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5.7.2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门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8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必要的,经评估后,可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5.9 辐射事件应对

各相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存在严重偏离正常运行条件,极有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异常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在认定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责令停止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霍邱车站、码头等范围内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现辐射剂量水平异常,由县交通运输局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对可疑放射性物品进行鉴定的请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支持。对无法作退运处理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处理。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分析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并在2周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6.2 后续行动

1)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接到报案超过6个月,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县公安机关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继续开展侦查。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对被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3)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继续进行医疗救治。

4)县委、县政府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妥善安置。

6.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县辐射应急办对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县政府、市辐射应急处置机构,并向同级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移交违法违纪线索。

6.4 环境损害赔偿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随时调配和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启动高风险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

4)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7.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

8.2 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情况一览表

辐射事

故等级

应急响

应等级

县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

县辐射

应急办

县辐射应急办各工作组

现场处置组

舆情信息组

安全保卫

警戒组

救护组

专家咨询组

综合保障组

一级二级

一级

三级

二级

四级

三级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不到岗,在日常工作基础上承担相应应急职责,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在规定时限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