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11: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17〕15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持续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水利工作方针,以环境质量为中心,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河流、渠道、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统筹推进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美丽霍邱”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妥善处理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推进河湖依法管理,严格河湖水域保护,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障,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30年,全县河湖管理保护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全县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东湖饮用水源水质持续保持优良。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

1)县级河长。县级设立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县委副书记,县委分管水利工作的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设立9个县级河长,分别为:淮河(含史河)、淠河、汲河(含城东湖、沣河(含城西湖、沿岗河、沣东灌区(沣东干渠、圈行水库、水门塘水库)、沣西灌区(含沣西干渠、龙潭水库、蝎子山水库)、汲东灌区(汲东干渠)、沿淮排灌区(民排河),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分别明确2个县直部门或相关单位作为联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河长,明确一名县公安局负责同志作为河湖警长。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为每位县级河长安排一名技术负责人。

2)乡镇(开发区)级河长。乡镇(开发区)级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分河湖河段设立河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或分管水利、生态环境等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可分别明确镇直部门或相关单位作为联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河长,明确一名公安派出所负责同志作为河湖警长。

3)村(社区)级河长。村(社区)级设立河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4)河湖专管员。由乡镇根据辖区内河湖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招募河湖专管员,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河湖专管员,辖区内河湖多、任务重的地方可视情增加配置。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副河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河长会议每年召开1次;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河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督察考核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砂石管理中心。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或股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及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乡镇(开发区)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县级河长: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副河长负责落实河长交办的具体工作。河湖警长负责组织领导本河湖的执法巡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本河湖的技术参谋和服务工作

乡镇(开发区)级河长: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河长制工作。河长承担县级河长负责河湖所涉及的乡镇(开发区)河段,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湖,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分干渠以下渠道及其他沟、塘、堰、坝等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制定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制定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建立长效机制;承担辖区内河湖治理任务,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治理成效;协调解决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成果;负责辖区内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县级河长开展日常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配合县级河长或相关部门牵头开展的集中整治工作,对村级河长及河湖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副河长负责落实河长交办的具体工作。河湖警长负责组织领导本河湖的执法巡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村级河长: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本村范围内河、湖、渠、库、沟、塘、堰、坝等管理保护责任;负责责任河段的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责任河段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开展责任河段水环境清理整治,定期向乡镇(开发区)级河长上报责任河段管理保护情况;负责责任河段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乡镇(开发区)级河长汇报,负责责任河段内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积极落实乡镇(开发区)级河长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

各级河长因职务发生变动的,原则上由接任者自动承担河长职责。

河湖专管员:负责村(社区)所辖河湖的日常巡查管护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开发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和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

2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3县督察考核室:负责会同县河长办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县人民法院:负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案件审判。       

   5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建立生态检察官,建立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中,怠于履职的,及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6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河湖警长队伍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7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8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和确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

10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监督实施区域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入河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河湖水质监测和水环境质量评估,牵头协调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和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改造;负责整治乡镇、农村垃圾和处理农村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12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和民用船舶产业发展按照县政府安排会同其他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对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修、造船企业整治。

13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负责涉及河道采砂运砂交通的超载超限整治与监管工作,负责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14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推进农村卫生改厕、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渔民上岸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15县水利局: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重要河流断面水量监测,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水事违法行为

1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监管及水源性疾病卫生学调查

17县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水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周边环境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拆除,垃圾清理处理以及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20 县砂石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规划许可区河道内采砂经营运输管理工作。

21 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负责协调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范围内河湖长制工作。

县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承担的县级副河湖长单位职责按照《霍邱县县级河长会议制度(修订)》等八项河湖长制工作制度执行。

各乡镇(开发区)要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坚持节约用水,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编制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主要河湖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切实加强河湖岸线管理,禁止不符合河湖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依法加强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霍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六安市水功能区划》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积极推进不达标水功能区水环境整治;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网箱养殖和排污口,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开展备用水源建设;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清洁河道、沟渠行动,巩固“三线三边三地”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圈圩等阻水障碍,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河湖水库水量调度方案,加快生态引水项目建设,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对汲河城东湖、沣河城西湖等水系进行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加强水土资源保护,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河湖长效管护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制度,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建设,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强河湖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养护、保洁,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好率。

推进智慧水利建设,实行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和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坝、大中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七)加强河湖执法监督

加强河湖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统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海事、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联合执法,围绕重点河湖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执法和专项检查。

建立河湖日常巡查制度,强化执法巡查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力度,实行河湖警长负责制,依法加强对河湖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圈圩、侵占水域岸线(含堤防、护堤地)等活动。

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刑事犯罪及暴力阻碍行政执法犯罪活动。

(八)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统筹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保持河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河湖防洪、灌溉、除涝、供水、航运、旅游、养殖、生态等设计功能。

根据规划安排,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推进河湖防洪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加固病险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等,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较高的河网体系,提高水工程运行安全保障程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安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各级河长对负责的河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实行交办、督办、查办,一事一办;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预安销号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验收、跟踪问效;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绩效排名,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三)强化规划约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上位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管理力度,保障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执法监督、水污染防治等所需资金,将河长制办公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第三方评估等所需资金。

(五)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自上而下对河长制工作落实、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河长微信公众号”,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湖名称、起讫范围、河长姓名、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鼓励志愿者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在新闻媒体设置固定栏目曝光破坏河湖资源、污染水质和损害水环境的不良事件,对曝光的事件要件件有落实。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乡镇(开发区)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

 

 

 

 

 

 

 

附件: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

 

  长:    市政府副市长、县委书记

              韦能武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总河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杨军章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级河长:

一、淮河(含史河)

第一河长:李    市政府副市长、县委书记

    长:    县政府副县长

  长:    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

吴新年  水利局局长

              县地方海事处主任

河湖警长: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

技术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赵玉河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河道管理中心主任

二、汲河

第一河长:韦能武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长:何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长:孙广杰  县水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班心良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河湖警长:班心良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技术负责人:吴永成  县水利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

             县生态环境分局项目办负责人

、沿岗河

    长:沈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长:李仁合  县财政局局长

  时英明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河湖警长:胡宽宏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技术负责人    水利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唐宝一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股长

、汲东灌区(汲东干渠)

    长:刘洁心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长:邢晋辉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梁瑞平  县卫健委主任

河湖警长:李建生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技术负责人:叶德新  水利局党组成员

              县生态环境分局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股长

、沣西灌区(含沣西干渠、龙潭水库、蝎子山水库)

    长: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长:方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时召元  县经信局局长

河湖警长:范永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技术负责人:王西安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沣西水利中心主任 

          徐晓春  县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环保站站长

、沣东灌区(含沣东干渠、圈行水库、水门塘水库)

    长:王    县委常委、县宣传部长县统战部长兼

                  县政协党组副书记

  长:孙汉民  县发改委主任

              田从战  县住建局局长

河湖警长:    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

技术负责人    水利副科级干部

贾承劲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沣河

    长:杨军章  县政府副县长

  长:王启虎  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学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新年  水利局局长         

河湖警长:韩家祥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

技术负责人:文    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桑业亮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沿淮排灌区(民排河)

    长:张    县政府副县长

  长:程先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时兆明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主任

河湖警长:李春哲  县公安局副局长

技术负责人:台德红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朱光权  排灌管理总站站长

、淠河

    长:毛玲霞  县政府副县长

  长:董素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树红  县砂石管理中心主任               

河湖警长:班心良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技术负责人刘昌宏  县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徐永生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县级湖长:

一、城东湖

    长:何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长:孙广杰  县水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班心良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河湖警长:班心良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技术负责人吴永成  县水利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

              县生态环境分局项目办负责人

二、城西湖

    长:杨军章  县政府副县长

  长:王启虎  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学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河湖警长:韩家祥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技术负责人:    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桑业亮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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