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职业健康体检知识你需了解什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10-08 15:4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什么是职业健康体检?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


一、上岗前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上岗前健康检查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和一般健康体检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普通健康体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是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2.目的不同。普通健康体检是为了发现疾病而实施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则更侧重于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宜从事特定作业岗位而实施的检查。

3.组织形式不同。普通健康体检只需挂号即可,职业健康体检须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或证明,并提供劳动者体检名单(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用人单位信息表等方可进行。

4.体检依据不同。普通健康体检依据的是临床诊断相关技术规范,体检项目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决定;职业健康体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体检项目的选择必须参照GBZ 188-2014标准。

5.体检周期不同。职业健康体检有固定周期规定(需要参照GBZ 188-2014标准),接触不同毒害物的体检周期也不一样。普通健康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

6.技术要求不同。职业健康体检必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对体检设备、条件、技术要求都有明确规定,普通健康体检可在各级医院展开,对医疗设备没有特别要求。

7.结论不同。普通健康体检所得出的结论是被检者的健康状况,患病情况。职业健康体检对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a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 )复查: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 )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8.处理方法不同。普通健康体检如发现受检者健康状况异常,仅给予临床医学治疗建议,职业健康体检如发现劳动者有职业健康损害,除临床医学治疗建议外,还会提出调离工作岗位、申请职业病诊断等建议。‍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程序

1.识别作业岗位危害因素。

2.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人员名单,根据《职业健康检测技术规范》备注每位接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周期。

 3.确定体检工作计划,合理组织员工分批次进行体检,提前准备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测所需相关资料。

4.选择正规的、具备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确定检查项目并签订体检委托协议。

6.商定体检日期。

7.职业健康体检实施时,用人单位应派专人带队到体检地点,配合体检机构有秩序地进行体检工作。

8.体检结果的领取和审查。‍


用人单位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温馨提示


业健康检查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规定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健康检查,用人单位需牢记本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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