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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3-01 17:5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213

 

彭塔镇、冯瓴镇、潘集镇、新店镇、临淮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日     

 

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建设,完善交通路网,改善通行现状,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贯通交通路网,完善霍邱县东部乡镇对外连接,改善通行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26.5千米。涉及潘集镇刘楼村,冯瓴镇冯瓴村、龚岗村、花墙村、三赵郢村、唐庄村,彭塔镇高楼村、千金田村、彭塔村、顺河村,新店镇新店村,临淮岗镇甘花园村、后楼村、大兴村、双砖井村、黄家庙村,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偿安置方式

彭塔镇、冯瓴镇、潘集镇、新店镇和临淮岗镇在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分配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1.45倍结算。

宅基地分配安置,符合一户一宅的拆迁户按照相关政策自主申报宅基地,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的基准价结算。

2.房屋补偿结算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ⅹ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3.“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给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4.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文件规定执行。

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20天(2022 35日至2022 324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m2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2022325日至202244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m2的奖励。

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四、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1.搬迁期限:自202235日起至44日止,共30天。

2.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235日起至44日止,共30天。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

1. 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 期限:过渡期为12个月。

六、结算方式

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七、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镇政府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组织实施

彭塔镇、冯瓴镇、潘集镇、新店镇和临淮岗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1.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

7. 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征迁时间另行通知。

本方案仅适用于单王至霍邱县彭塔至冯瓴至潘集至新店至临淮岗公路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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