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
1.农村公路管理
市、县、乡级政府应将路长办公室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乡村道路专管员等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得列支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2.农村公路养护
完善以各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合计应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
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各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省级补助标准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县道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7000元/公里、村道每年2000元/公里(“1572”)的标准执行,分为“固定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351”补助标准确定;“增量省补资金”是提高省补养护资金标准而增加的省补资金,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省补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养护成效进行补助。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的省级脱贫县和国家级脱贫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标准较一般县分别提高10%和15%。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要及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务必在当年完成支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农村公路运营
对列入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度建设计划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暂参照“十三五”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其中一般地区40万元/个,省级脱贫县和国家级脱贫县60万元/个。“十四五”政策明确后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