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处罚的事实 |
理由 |
决定 |
依据 |
执行情况 |
文号 |
1 |
朱某某 |
2023年2月15日13时许,朱某某阻碍执行职务 |
阻碍执行职务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治二)行罚决字〔2023〕264号 |
2 |
梁某某 |
2023年2月5日18时00分许,梁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三百元整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交)行罚决字〔2023〕273号 |
3 |
陈某某 |
2023年01月23日下午,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交)行罚决字〔2023〕277号 |
4 |
刘某某 |
2023年1月20日20时许,刘某某阻碍执行职务。 |
阻碍执行职务 |
行政拘留五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治二)行罚决字〔2023〕291号 |
5 |
张某某 |
2023年1月1日晚,张某某与倪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将倪某某殴打致伤。 |
殴打他人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东城)行罚决字〔2023〕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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