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处罚的事实 |
理由 |
决定 |
依据 |
执行情况 |
文号 |
1 |
张某某 |
2022年10月21日,范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张某某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
罚款五百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范)行罚决字〔2022〕2396号 |
2 |
赵某 |
2022年9月30日21时许,东城派出所民警在例行检查辖区宾馆过程中发现霍邱县城关镇某宾馆前台服务员赵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罚款五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东城)行罚决字〔2022〕2392号 |
3 |
李某某 |
2022年9月15日09时许,霍邱县农业执法综合队员在霍邱县二水厂附近水面巡查执法过程中遭到李某某等人阻碍。 |
阻碍执行职务 |
行政拘留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新)行罚决字〔2022〕2388号 |
4 |
王某某 |
2022年10月25日9时许,王某某公然辱骂他人。 |
侮辱 |
行政拘留六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东城)行罚决字〔2022〕2365号 |
5 |
顾某某 |
2022年11月16日晚22时许,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
寻衅滋事 |
行政拘留七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已执行 |
霍公(新)行罚决字〔2022〕2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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