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现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醒如下: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入场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及时查验,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农产品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要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开具的销售票据或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强化快速检测工作
各农贸(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快检室要充分发挥快检“初筛”作用,提高对农兽药残留的检测频次。对没有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本着“应检尽检”的原则,进行快速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五、主动配合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严格自律,积极落实责任、履行义务,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管理,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