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农机)罚〔2022〕_5号 |
姜某某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案 |
姜某某 |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姜某某于2022年7月19日,在霍邱县彭塔镇街道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当事人姜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
对姜某某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 3.行政罚款:壹仟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9/19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农机)罚〔2022〕6号 |
王某伟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案 |
王某伟 |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王后伟于2022年7月26日,在霍邱县潘集镇街道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当事人王后伟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非法拼装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 |
对王某伟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 3.行政罚款:贰仟肆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9/19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兽药)罚〔2022〕7号 |
涉嫌经营假兽药案 |
从某某 |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6日上午,我部门执法人员在霍邱县王截流乡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过程中,发现霍邱县益民禽业有限公司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脏腑平衡素和神芪精华素为假兽药。养殖现场有脏腑平衡素和神芪精华素各1袋,其中脏脏平衡素为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750克/袋,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神芪精华素未标注生产厂家,规格1000克/袋,包装上也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经询问霍邱县益民禽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之成,得知上述两种产品为其在养殖朗德鹅过程中使用。期间,其以26元/袋购进脏腑平衡素6袋、以90元/袋购进神芪精华素3袋,两种产品均来自当事人从杰处。 |
对从某某处罚:1.没收召回的脏腑平衡素和神芪精华素各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 3.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4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9/21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