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理案件(农宅类)公开表2022年第十四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17:0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 农( 宅 )处理决〔2022〕 1 号

 

某某镇政府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案

某某镇人民政府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3年3月11日,霍邱县人民政府下发《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霍邱县某集火车站进站道路工作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霍政秘〔2013〕26号)文件,2014年某某镇修建火车站进站道路工程,进行相关土地征迁工作,禹桥村村民林某明的房屋也在征迁之列。林某明的老房屋是3间主房(齐脊)、3间附房、中间是院子,房屋征迁时,林某明因为犯罪原因正在监狱服刑,镇政府相关人员赶到无锡监狱,在监狱中向林某明做相关征迁工作说明,经过耐心宣传,林某明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认可,某某镇政府同意林某明出狱后,镇政府负责为其划分村民宅基地,保证林某明有房屋居住,拆除林某明3间房屋,就允许其有3间房屋宅基建房。2020年林某明出狱后,因为原房屋已拆除无房居住,要求某某镇政府为其划分宅基地,自己建房居住。某某镇政府为林某明选址了建房宅基,但是林某明认为镇政府选址的宅基地道路不便,不适合建房,最后自己选址在禹桥村当铺组地界建房。林某明是在2020年11月16日开始申请建房,2020年12月份,某某镇政府相关部门在现场监督打桩定位,2021年4月份,林某明房屋基本建成。查阅当事人村民建房申报资料,2020年12月4日,禹桥村审查同意当事人建房申报,2021年5月5日,某某镇政府审核同意,准予建房。当事人实际建房进程与某某镇政府审核批准时间上存在逻辑不一致现象。

比对某国土中心所出具的现状和规划图,当事地块现状地类:大部分地类性质是011(水田),西北角地类性质是114(坑塘水面);该宗地规划用途:西部是允许建设用地区,东部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根据规定,当事地块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不允许用于村民建房。

对某某镇人民政府处理1.某某镇政府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于村民林某明建房及路边整治等事项的相关文件无效。

2.某某镇政府收回非法批准村民林某明建房及路边整治使用地块(卫片图斑编号:34152200041269654;面积615㎡,合0.9223亩)的土地使用权,立即停止村民林某明的建房及路边整治等建设行为;村民林某明建房征地等事项必须获得合法批复(办理当事地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所有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后才允许复工。

3.对某某镇政府行为中涉及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移送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8/24

 

正在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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