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种子)罚〔 2022 〕2号 |
丁某龙销售未审定种子案 |
丁某龙 |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霍邱县周集镇丁基某龙销售的:安徽仲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兴蓉丝苗”水稻种子(审定编号:川审稻20206003)未经安徽审定、引种,其审定公告适宜种植区域不涵盖安徽区域,情况属实。 当事人销售未审定种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未审定种子案。 |
对丁某龙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贰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8/23 |
未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