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01 14:5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财购[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凭《中小企业声明函》免收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约定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支付管理。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拟定符合项目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采购人原因终止项目的,以及合同超期签订的,应赔偿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因采购人原因所产生延迟付款的,除支付当前核定费用外,还应按照所延迟付款的时间,按照银行同期利率2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四、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一是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二是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三是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四是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对于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特此通知。

 

 

霍邱县财政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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