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2年第四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3-07 15:0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 农 (渔政) 罚〔2022〕 1 号

 

非法电捕鱼一案

刘某某

刘某某于2022年1月7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鱼,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

对刘某某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和处行政罚款4000元。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2

霍 农 (渔政) 罚〔2022〕 2 号

非法电捕鱼一案

 

王某某

王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鱼,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

对王某某处3000元罚款;没收电捕工具(电瓶一块、逆变器一个台)。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3

霍 农 (渔政) 罚〔2022〕 3 号

 

非法电捕鱼一案

王某某

 

王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鱼,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电捕工具(三项交流同步发电机一台)。 

对王某某处3000元罚款;没收电捕工具(三项交流同步发电机一台)。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4

霍 农 (渔政) 罚〔2022〕 4 号

 

非法捕捞一案

周某某

周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在淮河(霍邱段)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对周某某处2000元罚款。依据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5

霍 农 (渔政) 罚〔2022〕 5 号

非法捕捞一案

周某某

周某某于2022年1月17日在霍邱县城西湖(南湖片)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对周某某处2000元罚款。依据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6

霍 农 (渔政) 罚〔2022〕 6 号

 

非法捕捞一案

孙某某

孙某某于2022年1月1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南湖片)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对孙某某处2000元罚款。依据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3/7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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