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畜牧类)公开表2022年第三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29 16:2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兽药)罚〔2022〕2号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假兽药一案

祝某某

祝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兽药经营,其先后分别从合肥中龙神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兽药1700元、河北科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兽药1536元、安徽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兽药7640元,总货值10876元。按销售价格货值合计12960元,其中已销售5756元。现场查获兽用药品有中龙呼净20盒、妥曲球特98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20袋、磺胺氯吡嗪可溶性粉85袋、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120袋、清瘟解毒散19瓶、地克珠利溶液60瓶,货值金额共7204元。

对祝某某没收现场查获的违法经营兽药和违法所得5756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5920元。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12/9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已履行

2

霍农(动监)罚〔2022〕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

某某

王某某于2021年12月17日从高镇购进35头生猪,拟在家饲养一段时间后再出售,该批生猪共重4200公斤,单价15元/公斤,总货值为63000元,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经随机采样送霍邱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对王某某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0%罚款1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2/12/9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