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法组办〔2021〕1号
霍邱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县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部署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
二、聚焦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工作。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密切协作配合,完善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作配合力度,数据资源部门牵头加快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部门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数据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督促各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及我县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要求,在准确理解把握告知承诺事项的实施范围、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容错免责等各项制度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办事的便利高效快捷,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善于发现并培育典型,选取证明事项办理较多、流程规范的部门,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介绍、典型推介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督查考核、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情况的督查指导,通过定期浏览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实地查看政务大厅、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推进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6373609
电子邮箱:2199753413@qq.com
附件:霍邱县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霍邱县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工作措施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制定细化 实施方案 |
1.制定实施方案 |
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依据《指导意见》和省、市、县《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 |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
已于2020年5月完成 文号:霍政办秘〔2020〕47号 |
贯彻落实 |
2.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和《霍邱县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霍政办秘〔2020〕47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 |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
2021年2月28日前 |
制定目录清单和文书格式 |
3.调整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 |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020年已经公示的清单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范围。参照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充实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明确本部门不适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 |
各部门 |
2021年2月28日前 |
4.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和办事指南 |
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和办事指南并公示。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文本表述应清晰明确,通俗易懂。 |
各部门 |
2021年2月28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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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流程 |
5.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流程 |
按照事前信用等级查询、事中规范告知、事后核查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进行惩戒的大致步骤,制定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具体流程。 |
各部门 |
2021年3月31日前 |
6.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容错免责机制 |
建立健全免责容错机制,梳理制定本部门容错免责清单和不予容错清单,明确容错处理的认定和程序,以及容错决定作出后的处理方式等。 |
各部门 |
2021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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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工作职责,加大部门间协作配合 |
7.加大事前事中事后核查 |
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其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于信用记录较差的相对人,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单位,予以即时办理。 告知承诺事项受理后,要针对事项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各部门 |
长期 |
8.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
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会同各单位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六安”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应公示、尽公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落实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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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
构建以县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向上对接市平台,向下对接乡镇平台,横向对接各单位的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大平台体系,政务数据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有序流动和有效共享。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情况。 各部门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
数据资源部门牵头提供保障、各部门落实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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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化督查考核 |
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6月底前,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发改委对全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情况开展联合督查,通过浏览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推进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
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