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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新中天水泥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征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7-08 14:5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2156

马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新中天水泥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征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178日  


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村新中天水泥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征迁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霍邱县马店镇新中天水泥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内需征迁的四平山村殷庄组、西王郢组和上元组境内的房屋。

二、组织实施

霍邱县人民政府委托马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马店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项目内的征迁安置工作。

三、总体安排

本方案自批准并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一个月内完成登记、丈量、复核任务,并同时做好公告和征求意见工作,三个月内完成征迁任务。

四、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集中统建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户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征迁人的被征迁房屋,由马店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分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集中统建安置条件,但自愿放弃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迁人。

2.非马店镇户口的人员住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房屋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

4.货币补偿安置对象只享受房屋征迁补偿、征迁奖励、临时过渡费、搬家费,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5.资金结算方式:被征迁人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由马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款一次性打卡到户。

(二)集中统建安置

1.安置办法:马店镇户口居民按人口安置,人均安置面积50平方米。被征迁户安置房位于马店镇李西圩村安置点(已建成)。被征迁人按照征迁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选择相应的安置房户型及套数。

2.结算方式:被征迁房屋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征迁户安置房价格为800/平方米。

由马店镇提供与安置面积相接近的房屋安置户型。

对于安置房面积超出相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超出不足5%的,按1000/平方米优惠价格结算;超出5%以上的,按1600/平方米价格结算,分段计算。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征迁范围内一户多宅的,必须合并计算。

2)被征迁户家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或被征迁户属于独生子女户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按增加1人安置计算(不能叠加享受)

3)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20201116日之前办理的)证件齐全的被征迁户,按实际经营面积180/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4)被征迁人应享受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迁人安置房屋面积的,按其差额的面积,给予被征迁人100/平方米的奖励。

5)被征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按确定的主房拆迁面积补偿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未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6)张榜公示:需要征迁的房屋,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权人、征迁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被征迁人若有异议的,可书面向马店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7)搬迁一律采取自行过渡。因李西圩村安置点已建成,按双方约定履行手续后方可入住。被拆除房屋的认定面积,过渡费标准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过渡期为12个月。

8)被征迁户在马店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套数。一经选定,其位置、房型和面积等不得变更。

9)安置点内的道路、绿化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电话、有线电视主管线等户外工程由马店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入户材料、移户费、新入户、开户费均由入住的被征迁户自行解决。

五、附则

在征迁启动实施过程中,马店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对在征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被征迁人不按时搬迁的,按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阻挠和破坏征迁工作,妨碍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房屋征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迁工作人员在征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体土地征迁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方案由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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