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1-18 11:08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4、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5、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教育局
2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杂费办理 扶贫手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贫办 县教育局
3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低保证》
2、《儿童福利证》或证明材料
201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 县教育局
4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学籍证明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七条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申请人原就读学校 县教育局
5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医疗单位证明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申请人就诊医疗单位 县教育局
6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1、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1、委托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住建部门。
县教育局
7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1.校长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的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1、《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规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4、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1、申请人所在单位。
2、委托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住建部门。
4、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和派出所。
县教育局
8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霍邱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实施办法》  教计【2020】3号 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 县教育局
9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设立审批   1.校长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的证明, 《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规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52号)文件,在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试行告知承诺制。 公安部门 县人社局
1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52号)文件,在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试行告知承诺制。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县人社局
12 在职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县内火化证明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193号 民政局、死者单位 县人社局
13 职工因病非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申领 县内火化证明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193号 民政局、死者单位、医院 县人社局
县内医学死亡证明 县人社局
14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活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村委会 县人社局
15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申请人就读学校 县人社局
16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股东        经营者 县市监局
17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股东 县市监局
18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经营者 县市监局
19 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 关于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的承诺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经营者 县市监局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