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0〕71号
城关镇、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行蓄洪区移民迁建,改善片区人居环境,保障行蓄洪区居民防洪住房安全,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霍邱县行蓄洪区(二里涧片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霍邱县行蓄洪区(二里涧片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
为加快行蓄洪区移民迁建,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18号)、《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办〔2019〕16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迁建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保障行蓄洪区居民防洪住房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二)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迁建范围
城西湖乡二里涧片区(详见房屋迁建范围红线图)。
三、迁建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共40天。
(二)迁建补偿签约期限。
1. 货币补偿。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共40天。
2. 产权调换或购房券。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共40天。
四、房屋迁建安置
(一)迁建安置人口确认
房屋迁建范围内,被迁建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户籍在被迁建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迁建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死亡人口)且有合法住宅用房。
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迁建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
(2)原常住户口在被迁建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迁建地的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人员;
(4)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迁建地有合法住宅人员。
3.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迁建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户籍在被迁建范围内有合法住宅用房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5.其他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情形。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姻关系迁入被迁建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迁建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用房人员。
3.恶意购买房屋、空挂房屋及并户人员。
4.被迁建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或入赘,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迁建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5.已享受过其他安置政策的人口(含渔民上岸)。
6.虽户口在被迁建地,但与户主关系非父、母、妻、子、女、孙等直系血姻亲人口。
7.其他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情形。
(三)迁建补偿安置方式
1. 住宅房屋迁建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迁建人自愿选择。本次迁建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迁建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迁建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由被迁建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迁建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迁建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2)选择购房券安置。参照《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霍政秘〔2020〕23号)规定执行,其中被迁建户每人按保基本30㎡安置。
2. 房屋补偿结算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迁建人人均房屋面积超3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积房屋,被迁建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请,待指挥部研究同意,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提供不出合法建房批件的房屋一律界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迁建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20元/㎡,其他结构100元/㎡),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3. “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迁建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至村委会。“五保户”房屋迁建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计算至个人名下。
若“五保户”近亲属愿意抚养,可以与村委会签订赡(抚)养协议,并由“五保户”书面申请放弃“五保”待遇,赡(抚)养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享受“五保户”的安置待遇。
4. 迁建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迁建人根据被迁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迁建人一次性签约、履约奖。在前30天(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31天至40天(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0日)内签约履约的给予100元/㎡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3)张榜公示。需要迁建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迁建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房屋迁建完毕后,对迁建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情况、迁建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被迁建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迁建人提出。
(4)迁建范围内迁建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的父母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五、迁建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时间
(一)方式。本项目房屋被迁建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二)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按原霍政办〔2016〕199号文规定执行。自行过渡的被迁建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迁建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起止时间。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六、结算方式
(一)被迁建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迁建补偿款在迁建人与被迁建人签订迁建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迁建人,除人均结算面积外,其余参照《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霍政秘〔2020〕23号)规定执行。
(三)所需资金从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账户中列支。
七、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县政府在作出房屋迁建决定前,组织城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行蓄洪区(二里涧片区)居民迁建安置工作,协调解决迁建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界定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迁建补偿标准;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控违、拆违工作;县规划中心牵头负责迁建红线的界定及房屋性质的认定;县房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建发中心负责迁建资金支付;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住建、人社、民政、公安、生态环境、城投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县交通局、城关镇和城西湖乡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居民迁建补偿安置工作,由县交通局(含航运公司)及城西湖乡确定被迁建房屋的安置人口,并与被迁建人签订迁建补偿安置协议。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一)被迁建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迁建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迁建人对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迁建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四)被迁建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迁建人负责。
(五)调查登记过程中,被迁建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协议签订前,被迁建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参加迁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行蓄洪区(二里涧片区)居民迁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