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文广新局(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8-12-18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

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单位和传承人。

   第四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2.有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计划)的能力;

3.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二)应履行的职责

1.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2.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有效保护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积极开展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5.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应履行的职责

1.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2.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资料;

3.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4.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5.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宣传、展览、演示、交流等活动;

6.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2.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3.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4.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5.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6.依据法律、法规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和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

7. 对于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或发动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每年分年中、年终两次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年终向市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辖区内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分年中、年终两次向项目保护单位报告传承工作情况,年终书面报告抄送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年终书面报告抄送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要严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确保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市文化行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重点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职责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县(区)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期限内不予改正的,由批准该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国家、省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期限内不予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批准该项目的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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