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霍邱县农村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2018年度发展现代农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霍农组〔2018〕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霍邱县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和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和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收储运销和综合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
秸秆收储运销奖补对象为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对象为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原则。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综合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
秸秆收储运销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量和运销量挂钩,多运多补,分县内县外奖补。
(三)奖补程序。
实施主体即秸秆收储体系,在每年2月底前自行向秸秆综合利用提升民生工程办公室申报-→经所属乡镇政府统计登记、初审初验同意后向秸秆综合利用提升民生工程办公室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县农村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在县府网站及项目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兑现奖补。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收储企业,秸秆转运至县内凯迪电厂或其它途径利用的,区别距离远近给予100元/吨、80元/吨不等的运费补助(距离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按100元/吨标准补助,距离50公里以内按80元/吨标准补助);对转运销售至县外的秸秆,一律按130元/吨标准补助运费。
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
第三条 乡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销和综合利用等环节的统计、审核制度,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现场查验把关,并签名盖章,以确保秸秆收购收储运销和综合利用量的数据真实、准确,为年终补贴提供详实资料。
乡镇(开发区)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秸秆综合利用量统计表
2.秸秆收储运销量统计表
附表1:
秸秆综合利用量统计表
单位:吨
出厂时间 |
出厂量(约重) |
运输车辆牌号 |
业主签字 |
查验人员签字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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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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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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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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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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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厂照片
2.购买方目的地照片
3.购买方收购票据(复印件)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签字、盖章):
企业(签字、盖章):
附表2:
秸秆收储运销量统计表
单位:吨
出场时间 |
出场量(约重) |
运输车辆牌号 |
业主签字 |
查验人员签字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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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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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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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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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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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场照片
2.购买方目的地照片
3.购买方收购票据(复印件)
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签字、盖章):
企业(签字、盖章):
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霍邱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