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单位:
《霍邱县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及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霍邱县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及
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大力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与涉农资金的整合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发〔2012〕2618号)文件及涉农部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落实美好乡村建设重点任务,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县财政部门与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好办)共同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审查、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年度预算安排设立。
第五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规划与建设和自然村治理,重点支持美好乡村六大工程建设。
村庄建设工程,主要对村庄布点规划编制、中心村建设等给予补助。
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生活环境、生产环境、生态环境整治等给予补助。
兴业富民工程,主要对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农民就业创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等给予补助。
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矿区恢复治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给予补助。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主要对新型农民培训、培育倡导文明新风、传播乡村优秀文化等给予补助。
管理创新工程,主要对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等给予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提升特色村”的要求,重点支持基础条件较薄弱的中心村,与整合涉农资金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按轻重缓急,充分体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 激励引导的原则。为鼓励各乡镇、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美好乡村建设中来,每年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根据乡镇、村工作开展情况,本着“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注重绩效的原则。每年对各中心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评价结果及平时检查情况,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中心村总体规划、布点规划,分村建立美好乡村项目建设目录并报县美好办,县美好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汇总后,建立全县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库。今后申报符合美好乡村建设内容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乡(镇)、开发区在充分听取项目中心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县美好办申报下一年度美好乡村建设项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申报项目经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立项,县美好办于每年元月份下达当年项目、资金计划批复。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项目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监管、检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工作。项目建设属工程类的实行招投标制,其中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由乡(镇)、开发区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门小组采取择优方式直接发包;货物类的由项目乡(镇)、开发区负责,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其中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成立由乡(镇)、开发区负责人任组长的3人以上采购小组进行询价比选采购;服务类3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开发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工程类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税务发票、工程量清单,首次报账需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附工程审计报告等附件资料;货物类报账由供货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货物验收单等附件资料;服务类报账由乡镇或部门填制报账申请表,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等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报账资料的支出,由项目所在行政村、乡(镇)财政所(分局)、乡(镇)美好办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县资金整合责任组负责人审批后,按县级报账制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含量不高、适宜农民自建自管的小型工程,可实行打卡发放方式报账。工程所需支出须由村民理事会研究、公示,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分局)和乡(镇)美好办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县资金整合责任组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凭工资发放花名册实行打卡发放等简易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报账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报账资金不超过完工工程合同金额的80%;工程竣工并经组织验收合格,按工程造价审计金额拨付剩余工程款(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为1年。)。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移交工程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乡(镇)、开发区负责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整合涉农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包括:除各种直接补助到农民和有特殊用途的救灾等资金外,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类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十八条 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依据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由县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每年拟申报的涉农项目,凡属第十七条规定整合范围的,必须从县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属上级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经县美好办审查,报经县分管领导、县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县直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计划获准批复后5日内到县美好办备案,同时抄送县资金整合责任组(县财政局);属县本级立项的,由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县美好办统筹考虑全县美好乡村建设点资金分配情况择优选择项目,报经县分管领导、县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予以立项。
第二十条 整合的涉农资金项目,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全部委托给乡镇负责实施。项目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作为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理、建设及工程质量把关,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搞好项目验收和决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督促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项目验收、委托竣工审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报账审核和协助搞好报账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整合的涉农项目计划下达后,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并经县美好办审定外,项目资金划入县美好乡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其项目实施后资金的报账,按各涉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平衡预算、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美好乡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要全程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美好乡村建设的主体作用。各乡(镇)、开发区要采取多种措施搞好宣传和信息公开,各中心村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开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评细则,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立项、投向、使用等方面内容的审查力度。对凡能够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支持美好乡村建设而未纳入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对在资金整合中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收回已投放资金;对严重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暂停制度。对工期严重滞后,竣工工程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项目,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的,以及不按照中心村规划实施建设的,将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