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12-27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16293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霍邱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161226日  

 

霍邱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霍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201623号)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中央层面“19+1”个专项、省级层面“19+1”个专项,涉及: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二)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扶贫部分;

(四)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用于扶贫部分;

(五)其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整合涉农资金扶贫项目包括产业脱贫项目、就业脱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智力扶贫项目、社保兜底脱贫项目、健康脱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社会扶贫项目、生态保护脱贫项目以及事关脱贫攻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村项目、牵动全县及乡镇脱贫摘帽的区域性扶贫项目以及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等。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年度预计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来源及额度,并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整合清单及绩效清单,负责项目申报终审、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等。

第六条  县扶贫办负责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分年度分类型建立项目库,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兼顾县内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精准确定实施项目。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和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整合资金划拨及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按照县及县以上确定的整合范围,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以上整合目录中对应资金,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将指标下达给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专账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对于按规定已经拨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根据整合要求,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直接拨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县扶贫办依据脱贫规划和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方案(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补助到人到户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投资方案将相关整合资金在资金使用单位或财政局各股室专户中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产业扶贫、健康扶贫、社会托底扶贫等到户到人资金,实行打卡到户,按照“一卡通”打卡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性质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直接拨付。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及时通报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便于共同做好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六制”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调度、监督、验收。

第十四条   拨款进度要求,产业扶持资金根据产业项目库确定的年度到户项目,按标准一次性打卡到户;社保兜底扶贫资金拨付按程序拨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对于季节性强或事关民生的扶贫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后,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对乡镇村滞留一年以上整合后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收回另行安排。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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