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办 时间:2018-02-01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2018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8117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30日     

 

霍邱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六政〔201519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依法公开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三)出让土地和矿业权、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旧城改造方案;

(四)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资源交易;

(六)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事项;

(九)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十)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

(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县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五)其他法定途径。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九条  向县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条  县长决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指定的承办单位负责调研、方案拟定与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拟制的决策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采取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相关乡镇政府、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人民团体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方案初稿及其起草说明应提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条件;

(四)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采取公示方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其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可控性评估;

(五)存在的风险点;

(六)预防和应对措施;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前,由县政府办公室交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县政府不予审议。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其他材料。

县政府办公室自收到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请县政府领导批示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县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决策咨询专家参与论证。

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向县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县政府决定;

(四)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

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日内送请县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按程序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节  集体决策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形式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条  集体决策程序由县长启动,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风险评估情况);

(二)县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

(四)决策机关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县长形成决策意见。

县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集体讨论须专人记录,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县长决定。

暂缓超过一年期限的,该决策草案自动退出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报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依法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通过后,县政府应当确定执行单位。

执行单位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县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成果;

(三)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评价;

(五)相关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六)后续措施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做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调整:

(一)决策作出时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作出时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决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决策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县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决策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县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也可以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或者在现场指挥的副县长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即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县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执行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具体责任。

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乡镇政府(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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