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征集单位:霍邱县司法局征集时间:[ 2026-08-27 00:00 ] 至 [ 2026-09-05 00:00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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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我县当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亟待规范完善,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亟需统一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9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qxzfjd@163.com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霍邱县司法局(邮编:237400)

4.联系电话0564-6373610     联系人:杨纳

来信请注明“《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司法局

                                 2026年8月26日

 

关于《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县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县司法局结合全县实际,起草了《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三、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深入研究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现行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5条,核心内容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界定行政执法记录仪定义,确立应戴必戴、全程开启、客观完整、集中存储、严格保密、全程留痕六项工作原则;明确公安机关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配备与领用管理

 明确设备配备原则,要求结合一线执法人员数量、业务量合理配置设备;建立设备动态台账,闲置设备统筹调配,损耗设备优先更新。规定设备技术性能基本要求;实行一机一号、专人领用、谁使用谁负责,规范登记、领用、归还、维修、报废流程,人员调离须上交设备配件,严禁转借非执法人员。

(三)现场佩戴与使用规范

 1. 明确应当佩戴开启记录仪开展音像记录的六类现场执法场景,覆盖现场核查、调查勘验、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矛盾易激化现场等。

2. 细化使用前检查、佩戴位置、摄录起止要求,到达现场即开机、执法全部环节连续记录,开始记录时语音说明关键信息,同步记录出示执法证件环节。

3. 明确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向当事人履行录音录像告知义务,统一告知规范用语。

4. 规范设备故障、外力阻挠、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因素造成记录中断的处置流程;严禁选择性录制、剪辑、删除原始音视频,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做好保密;禁止录制与公务无关内容。

(四)音视频资料存储、调取与归档

 1. 规定执法结束后一般应24小时内上传音视频资料,异地、偏远执法返回单位后立即导出,不得私存设备本机。原始资料不得修改、剪辑、覆盖、删除。

2. 明确归档时限: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完成文字与音像资料卷宗归档。

3. 区分一般执法记录、证据使用记录、信访投诉冲突等敏感场景,设置差异化保存期限,明确需要长期保存的三类情形。

4. 规范查阅、复制、调取音像资料审批流程,区分本单位办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调取、当事人申请查阅三类情形,禁止未经审批私自拷贝、转发、网络传播执法音视频。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明确由县司法局牵头开展全县常态化监督,将记录仪佩戴使用纳入案卷评查、督查、法治政府考核;各单位法治机构落实内部日常抽查。列举七类违规情形,明确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依规依纪处理等追责方式。

 (六) 附则

 各乡镇、县直执法单位结合行业领域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明确文件解释主体为霍邱县司法局,规定施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我县当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亟待规范完善,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亟需统一标准,本次征求意见期限小于30天,特此说明。

 

霍邱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落实,规范全县行政执法记录仪配备、佩戴、使用、存储及监督管理,实现现场执法全程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查,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皖法办发〔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单位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备同步录音录像、拍照功能,用于行政执法现场开展音像记录的便携式设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应戴必戴、全程开启、客观完整、集中存储、严格保密、全程留痕。

第二章 配备与领用管理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本单位一线执法人数、执法业务量、执法现场类型、音像记录要求以及设备使用频次、使用效率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满足现场执法全程记录的需要。

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定期统计设备使用率、人均使用时长的动态变化。对使用率偏低、长期闲置的设备,应当及时调整配备或收回统筹调配;对使用频次高、设备损耗严重的,应当优先保障更新补充。

各执法单位人员编制及执法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被删改,真实完整;

(四)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执法记录仪台账,实行一机一号、专人领用、谁使用谁负责。非执法工作不得使用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非执法人员。

建立设备登记、领用、归还、维修、报废管理制度。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将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及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

 

第三章 现场佩戴与使用规范

 

第八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行政执法,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开展音像记录:

(一)开展带核查任务的行政检查、涉企现场核查、投诉举报现场核查;

(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抽样取证;

(三)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法文书现场送达、留置送达;

(五)容易引发争议、矛盾冲突的各类现场执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要求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场景。

第九条 使用前检查。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存储空间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条 佩戴位置。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起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即开启记录仪,执法全部环节连续记录,直至现场执法工作全部结束后方可关机。

记录开始时,应当按照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将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时间、地点、执法事由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应当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除紧急情况外,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告知规范用语为:“您好,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外力阻挠、极端天气、电量不足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因素造成记录中断的,重新开启设备应当语音说明中断事由;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存档备查。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应当客观完整。严禁选择性录制、事后剪辑、删除原始音视频资料;不得人为遮挡镜头、刻意间断录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制与执法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设备偷拍、私自录制非公务活动影像。

 

第四章 音视频资料存储、调取与归档

 

第十六条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音视频资料上传至本单位指定存储平台或服务器,不得长期私存于记录仪本机。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在偏远地区执法的,无法及时上传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导出保存。

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数据采集存储设备,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统一采集、统一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原始音像资料不得修改、剪辑、覆盖、删除。

行政执法案卷配套音像记录,应当与案卷一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卷宗进行归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执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

(一)一般执法音像资料自导出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二)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或采取其他方式长期保存。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1.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访的;

2. 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3. 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长期保存的。

第十九条 查阅、复制执法音像资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一)本单位办案需要调取的,由单位法制机构或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取的,凭法定文书办理登记;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转发、网络传播执法音视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牵头对全县落实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

将执法记录仪佩戴使用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督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法治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日常监督,定期抽查执法音视频记录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不规范问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多次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处理:

(一)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执法,无故不佩戴、不开启的;

(二)人为间断录制、选择性记录、遮挡设备的;

(三)擅自删除、篡改原始执法音像资料的;

(四)私自复制、外传、泄露执法音视频,引发舆情、矛盾纠纷的;

(五)违规私用、转借、损毁执法记录仪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上传、保存音像资料,导致资料丢失的;

(七)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执法领域制定内部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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