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户,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县城区路网结构,打通西湖大道关键堵点,全面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优化沿岗河沿岸生态环境,提升岸线景观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便捷,助力城市更新提质、生态环境改善和民生福祉持续提升,我县拟同步实施西湖大道畅通工程与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上述两个项目需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进行依法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我们:
1.登录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huoqiu.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霍邱县住建局大楼403室),邮政编码:2374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qxzazx@163.com。
4.联系电话。程若红,0564-6065018。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字样。
附件: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5日
一、起草背景
为完善我县城区路网结构,打通西湖大道关键堵点,全面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优化沿岗河沿岸生态环境,提升岸线景观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便捷,助力城市更新提质、生态环境改善和民生福祉持续提升,我县拟同步实施西湖大道畅通工程与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上述两个项目需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进行依法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霍邱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牵头,草拟了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司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关镇等部门对上述方案充分开展论证与修改。
三、工作目标
充分征询民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形成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和支持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推动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四、主要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并明确了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沿岗河岸线环境品质。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第二部分:征收范围。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区(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第三部分: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共30天。
第四部分: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户籍人口及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对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第四榜公示。
第五部分:房屋征收安置。(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确认条件;(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明确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三)特殊情形。明确其他特殊人员的审核确认方式;(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现有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并按现有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同时明确人均面积超过人均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和非征收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等情况的结算方式。
第六部分: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时间。(一)方式:本项目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二)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三)起止时间: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第七部分:结算方式。(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书约定期限结清补偿款。(二)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
第八部分: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人均安置面积给予搬迁、签约奖。
第九部分:组织实施。县政府组织领导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部分:张榜公示。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部分:其他。
五、有关建议
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建议发布《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霍邱县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县城区路网结构,打通西湖大道关键堵点,全面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优化沿岗河沿岸生态环境,提升岸线景观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便捷,助力城市更新提质、生态环境改善和民生福祉持续提升,我县拟同步实施西湖大道畅通工程与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上述两个项目需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进行依法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沿岗河岸线环境品质。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区(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共30天。
四、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
(一)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户籍人口及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二)对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一、二、三榜公示,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补偿结果进行第四榜公示。被征收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7日内书面提出。
五、房屋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迁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迁公告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现在校就读的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因购房、就业、就学等原因迁出,未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3)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已缴纳或已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4)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在征迁公告发布前已与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可计入安置人口(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原夫妻双方均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在房屋征收时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双方各按1人安置;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安置人口,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生育二胎的父母或失独家庭;
(2)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3)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5)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
(6)未招入赘女婿的两女户家庭。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因婚姻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本方案印发前家庭人员已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员;
4.本方案出台前已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人员;
5.房屋在实施范围内,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合法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人员;
6.其他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计入。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现有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本次征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对于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申请按照国有土地政策进行安置的,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并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平台购房安置(商品房),剩余面积参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
(2)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人均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并按现有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房源为:①育英嘉苑、淮安新园小区剩余房源,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25㎡。②城区其他安置小区剩余房源(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结算被征迁房屋与安置房差价。被征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人均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征迁完毕经验收确认的,安置房优惠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政府可按奖励的方式进行补助。安置房的优惠价为1180元/㎡,安置房成本价为2200元/㎡。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先搬迁先选房。
2.非征收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房屋征收原则上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若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签约的,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参照国有土地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平台购房安置(商品房),剩余面积参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办公、仓储、生产、教育、医疗及公益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3.房屋补偿结算
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4.“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结算;对于其自建的房屋,基于物权,补偿可以计算至个人名下。
5.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邱县2021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2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征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迁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的父母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3)选择人口安置的人员可搭配选房,按最接近安置房面积进行人员搭配。如人员不足选择大面积安置房除人均应安置40㎡的最接近安置户型面积外,超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2200元结算,10到20㎡(含20㎡)按2800元结算,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4)沿路房申请按照国有土地政策安置的,经营认定面积在50㎡内(含50㎡)扣除集体土地上1口人安置,50㎡至100㎡(含100㎡)扣除集体土地上2口人安置,以此类推。
六、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时间
(一)方式:本项目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二)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三)起止时间: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七、结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书约定期限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现有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书约定期限结清补偿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前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协议签订起2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八、奖励
搬迁、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在前20天内(从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21天至30天内(从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九、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西湖大道畅通工程及沿岗河岸线环境提升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城关镇负责组织实施该片区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及搬迁动员工作;县征安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蓼城资产运营公司负责安置房选定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房产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人社、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殊情况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县征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张榜公示
为规范房屋征迁工作,防止在征迁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本次征迁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564-6065019、6065456。
十一、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法建筑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300元/㎡,砖木220元/㎡,其他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 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五)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县征安中心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沿岗河大桥建设工程(五岳西路至沿岗河段)及文昌路项目征迁事宜参照本方案执行。

